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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当事人产生其他法律关系,不能抗辩双方借贷关系
作者:隋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3 浏览量:0
相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不能抗辩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被告孙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李某借款40万元救急,原告李某于2019年8月29日向被告孙某转账40万元。其后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孙某索要欠款,被告孙某一直以没钱为借口推脱,拒不还款。原告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孙某返还欠款4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40万元是否属于借款,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李某有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被告孙某由于买房急用钱向原告李某借款。被告却认为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款项是由于被告委托原告代为理财造成亏损后原告给被告的赔偿金。
律师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提供了指定账户,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40万元,被告也确认收到了此笔款项。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在被告收到借款时已经成立,应当承担此笔借款的偿还责任。由于原被告双方是熟人,出于信任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据。但是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即便被告认为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因委托关系存在纠纷也应当另案处理。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推脱,应当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称急需用钱,原告答应帮助其借款,之后向被告账户转款40万元,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本金,现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案涉40万元系原告超越代理权限购买理财产品而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赔偿一节,原被告的微信记录表明,原告诉请的40万元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被告在原告主张还款时,被告并未否定借款关系存在,只是称没有钱还款,被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