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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办事之名收取财物未办成如何认定

作者:隋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6 浏览量:0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花钱托人办事,但是到最后却竹篮打水一场空。答应办的事没办成,当初给的“好处费”也要不回来。那么如果有人借办事之名收取财物,但事未办成应当如何认定呢?涉及的财物应该如何追讨呢?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大学毕业生,为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联系到王某,王某表示可以为张某提供一些好的工作信息并帮助张某找到工作。王某找到在该地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李某,让其向张某推荐合适的工作。截止至20196月,王某、李某共收取张某25万元,但二人一直未向张某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201910月,王某、李某向张某出具保证书,约定201912月前为张某安排工作,如果到期没有为其安排工作则退还全部费用。然而至今王某和李某都没有为张某提供合适的工作,也未将费用退还给张某。故张某将王某、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人退还25万元。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物的费用。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与王某口头达成委托找工作事宜,王某收取张某相关费用,双方已建立委托关系。王某又委托李某为张某办理工作,同时王某和李某又向张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为张某安排工作及退款事宜,应当视为王某、李某共同处理委托事务,对委托人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现王某、李某未在约定时间完成为原告提供工作,应当共同承担向张某返还已收取25万元费用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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