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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立?
作者:袁元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4 浏览量:0
【主题】如何确立民间借贷关系?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经过】
裴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裴某系xx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该公司经理,因经营需要,自2014年3月18日起与彭某有多次资金借贷往来。2014年7月1日,彭某作为出借人,裴某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对双方之间的债务予以确认,载明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向裴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借款76万元,并约定:该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借期内的月利率为2%;若逾期还款,裴某应以借款总额为基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彭某支付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裴某未依约履行返还借款。彭某对裴某、陈某提起诉讼。主张按《借款协议》归还本金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裴某、陈某与被上诉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求】
上诉人裴某、陈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彭某承担。另上诉人主张与彭某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诉讼中,裴某称其银行账户一直由公司使用,公司在归还银行卡时未告知还有债务,主张其不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
【辩护思路】
彭某委托典章律所律师作为本次案件代理律师,在了解当事人案情和诉求后,律师整理了案件思路,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借款金额76万元,且证据充分,借款于2015年6月30日届满,被告方应当予以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以内的利息。
本案主要争议点为1.彭某与裴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2.裴某与陈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借款债务。
彭某为证明与裴某存在借款关系,提交了均有裴某签字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和借款催收通知书以及转款凭证。证明了借贷关系的存在。裴某及陈某辩称收款账户一直由餐饮公司使用,公司在归还银行卡时未告知还有债务,但公民的银行账户属于其所享有财产,理应由其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知晓银行账户出借后某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其签订借款合同和出具收条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明知。彭某有权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要求裴某还款。
关于第二点争议,裴某、陈某未举证证明裴某与彭某之间有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明确约定,也未举证证明裴某、陈某之间有彭某知道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的约定,陈某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系裴某与彭某恶意串通所虚构的债务,也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系裴某从事吸毒或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判决裴某、陈某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裴某、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裴某、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心得】
本次案件以为当事人彭某追回本金和利息结束,本次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在此也有几点建议给大家,双方确立借贷关系需要有借款人签名的借款协议、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另外,在本案中,裴某和陈某为夫妻关系,需要共同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