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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上路,触犯了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理?

作者:袁元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9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机投镇吃饭、唱歌期间饮酒。次日3时52分许,谢某驾驶川AXXX**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市区xx路145号门前路段,与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川ATXX**号出租车发生追尾,造成二车受损,无人受伤。被害人魏某某当场报警,后被告人谢某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将其带至武侯区人民医院抽血查验,经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203.7±9.4毫克/100毫升。同时,某市公安局交管一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波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谢某对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判处。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谢波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94.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审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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