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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

作者:厍静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1 浏览量:0

特别说明:本案自被告人被逮捕后,家属委托本律师,全程由本律师办理。现已办理完毕,经过辩护律师努力,最终大部分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特将辩护词分享给大家,仅供参考:

XX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由我担任被告人XX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本人通过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全面的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确实有涉嫌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但是有以下两点辩护人需提请审判庭特别注意:

1、关于起诉书中指控XXXX年X月X日XX时,被告人分别向XX、XXX、XX三位群众宣传XX功的事实认定。辩护人根据庭审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摆摊修理自行车的证人XX在证言中明确陈述:当时是穿红色棉大衣的女子与他说话,他与另一个穿黑色棉衣的女子根本没有说话。因此,不能证实被告人向XX宣传过XX功。证人张XX的证言陈述:只是记得有两个女的过来向她宣传了XX功,但是记不清具体是哪个女的向她宣传XX功的内容。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庭审中询问被告人,被告人并未与环卫工张XX说过话。因此,指控被告人向张XX宣传XX功,这方面的证据是不太充分的,是存疑的。

2、本案中被告人只与XX简单说过话,而且只是说了几句,对方不理睬便离开了。从始至终被告人并未向XX等群众散布发放宣传XX功的传单等物品。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也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二、被告人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提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对其能够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XX在本案中与其他邪教案件有所区别,没有上下线、没有组织性、不具规模性,行使的行为简单,手段单一,只对一人有过交谈,且交谈时间非常短,基本没有蛊惑性、煽动性,群众不仅不会被这么几句简短的话所迷惑,反而内心会充满排斥。因此基本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

2、被告人已是花甲之年,又平时住在乡村,信息相对比较闭塞,精神世界相对比较空虚匮乏。加之文化程度低,对邪教的辨别能力较弱,容易上当受骗,受到蛊惑。希望合议庭能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对其能够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家属愿意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全案,对被告人XX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谢谢!

                             辩护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

                                          厍静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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