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酐异常升高未及时处置进展为肾衰竭,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8日患者李女士因抑郁症到南宁市某专科医院进行复诊,接诊医师予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肾功能、脑电图、电解质,性激素等检查,肾功能报告示:尿素19.5mmol/L、肌酐474umol/L,医方开具处方盐酸舍曲林片和疏肝解郁胶囊口服,并口头告知患者催乳素过高导致不来月经,同时建议检查子宫B超。5月李女士出现皮肤过敏瘙痒,到南宁市某社区医院就诊。后患者出现睡觉口水分泌严重等情况,遂于7月14日到南宁市某社区医院做了子宫B超和血常规检查,子宫B超未见异常,血常规报告示:红细胞2.64×1012/L、血红蛋白72g/L、红细胞压积22.3%,遂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7月16日原告到南宁市某三甲医院就诊,血常规报告示:血红蛋白72g/L,肾功能检查示:尿素21.86mmol/L、肌酐730.4umol/L,7月21日诊断为1.肾性贫血?2.叶酸缺乏3.慢性肾功能不全 尿毒症期。7月22日患者到广西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此后患者因出现尿毒症后果,辗转多家医院继续定期血液透析等治疗,目前患者因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办案经过】
经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诊疗过错:门诊肾功能、血常规多项指标异常升高,提示早期肾功能不全,医方未予以重视,未请肾内科会诊,违反首诊负责制度和会诊制度,存在漏诊,延误病情。
【鉴定意见】
经广东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医方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由肾衰竭期进展到尿毒症期之间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令医方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在检验报告单显示患者的尿素、肌酐等指标均远超正常值范围的情形下,对检查报告单中所回报的有关患者尿素、肌酐的测定值数据没有一个专业性的认识,没有进行相关鉴别诊断、也未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更未自行组织或告知患方家属请院外或上级医院专家进行会诊、甚至没有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对于患者所患疾病漏诊,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因此,医方虽然作为精神类专科医院,但在患者尿素、肌酐等指标均远超正常值范围的情形下未采取任何诊疗措施,应当认定医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