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超市购物踩到菜叶受伤,委托后一审终审顺利拿到赔偿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当事人郭某某在西城区某超市购物时,不慎踩到了地面留存的菜叶受伤摔倒,导致腰椎受伤。事发后当事人及时报警,警察拷贝了事发时的视频。事故发生当日郭某某在北京市XX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 5天,出院诊断∶ 胸椎压缩性骨折(T12),重度骨质疏松症,右膝关节外伤,哮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郭某某申请,本院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11月27日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某某胸 12椎体压缩骨折经手术治疗后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 90日,营养期 90日。郭某某支付鉴定费 3350元。
案件处理
当事人郭某某在出院后,委托我所处理损害赔偿相关事宜,我所主办律师迅速出击,制定相应的办案策略,关于当事人踩菜叶这一事实,我所律师多次与超市沟通,希望能够和解解决,但对方主张超市不认可赔偿方案和赔偿金额。
后,办案律师团队积极准备起诉材料,主张被告超市占主要责任,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被告辩称只承担三成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郭某某在被告超市购物时,因地面留存有菜叶,致使郭某某摔倒受伤,被告作为超市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郭某某在行走时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幸福超市白纸坊店对郭某某各项合理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郭某某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郭某某医疗费、日用品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1,131.16 元。原告方诉求90%以上得到了法院支持。
律师结语
遇到在超市摔伤的情况,超市作为安保义务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取证比较难,因此及时报警,由警方调取保存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对于我发取证非常关键。
办案律师在调查取证环节,一定要与法官认真沟通,争取得到法官的支持,调取对我方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