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南京某工程公司争议纠纷一案 胜诉
代理南京某工程公司 图纸交付 工程价款结算 开具发票 争议纠纷一案 胜诉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张成亮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2011年,原告(设计单位)与被告(发包方)就“江宁某项目10KW变电及相关内部线路设计项目”签订《江宁某项目变电工程设计合同书》,约定:合同价款为设计工程总造价的2.5%取费,本项目为多期开发,设计费根据项目分期设计收取;最终设计费数额以项目变电及内部线路总造价概算为准;付款方式为施工图通过供电部门审查,甲方确定每期项目变电及内部线路总造价后三日内付清设计费,2017年,南京供电公司出具了《审查意见书》,2018年4月,原告(设计单位)、被告(发包方)、施工单位三方会谈进行设计变更,2018年5月,南京供电公司再次出具了《审查意见书》:按图纸定货施工。之后,原告多次催要项目设计费均无果,遂于2019年10月委托本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
承办过程:本人接受委托后,及时为委托人(原告)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了被告方名下的财产,积极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起草准备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文书后,即进行了立案操作。经与团队共同研讨分析后,总结出本案的三大难点:一、工程价款总金额如何确定?二、付款节点是否满足?三、损失金额标准如何确定?关于工程款总价问题,在多次与委托人电话、语音、视频沟通协调后,本人了解到,委托人无法提供工程结算单,总造价只是单方概算价,且工程设计图纸没有实际交付(当然有特殊原因),在此情况下,本人要求委托人将概算价明细制作出来,同时核实该项目是否实际施工?提供施工合同相关的辅助证据证明工程总造价已经确定,另外,结合本案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间、金额等辅助证据,以及原被告负责人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案涉项目工程总价金额,设计费金额用总价乘以2.5%的费率即可计算出。关于付款节点问题,鉴于工程总价已确认、增值税发票已开具、图纸已经过审查待交付,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基本均已经满足。除此之外,本案还有关于损失的计算标准的问题,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鉴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此,我方诉讼请求进行了部分调整,以欠付设计费总额为基数,以2019年8月20日为分界点,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损失。最后,本案经过审理后,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主张。
本案中,本人作为代理律师,运用专业技能,引导委托人收集提供相关重要证据,提供诉讼策略和思路,起草法律文书,研讨案件相关争议焦点,做好诉前准备,庭审中激烈辩论,在法定范围内,使当事人获取最大利益,尽最大努力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胜诉。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设计费XXX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XXX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XX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