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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深夜未走人行道被撞后遭天价赔偿

作者:刘毅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21 年 3 月 10 日 23 时 35 分,许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王某发生碰撞,事故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后因许某受伤尚未清醒,路口也无监控录像,后交警部门对该事故当事人未作出责任认定。其中许某的医疗费用近35万元,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近2万元,后许某诉王某侵权要求进行赔偿。

案件处理疑点:

该交通事故警方仅仅出具事故证明书,对于责任的分配比例问题。许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2mg/100ml),骑车时也未佩戴头盔。王某于深夜行走处在非机动车道上,而未在人行道上。虽然在电动车与行人之间,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电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远高于行人,故应负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但是具体责任比例如何界定是个难题。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应赔偿许某 128882.42 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不作责任认定,考虑到许某系醉酒驾驶电 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无法查明共同饮酒人情况,王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许某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60%的责任,王某承担 40%的责任。故王某应赔偿许兰存 139792.10 元,许某应赔偿王某 10909.68 元。综上,王某应赔偿某 128882.42 元。

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某认为自己只是正常步行回家的行人,因当时已是深夜23点35许,夜间视线不清,且行人道狭窄,左右为茂盛的冬青与植物,故选择了非机动车道靠右沿着冬青步行,且事发地非机动车道较为宽阔。而被许某为严重醉酒后驾驶电瓶车在路上高速行驶,且未佩戴安全帽,在严重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于后方追尾撞上他。在此情况下,自己唯一的过错就是不应该在那个时间在宽阔的非机动车右边行走,无论如何也不应当为此次交通事故承担高达40%的责任,且赔偿金额巨大,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或发回重审。

二审改判:

法院查明:关于事故责任。许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对前方路面安全动态疏于观察,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王某未在人行道上行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时,许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伤情为颅部损伤,许某对其自身损害的加重负有责任。本院酌情认定王某对许某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失承担 20%的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责任确有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王某对许某的损失应赔偿 69896.05 元,许某对王某的损失应赔偿 12727.96 元。给付之债折抵后,王某应支付许某 57168.09 元赔偿款。

 

律师速评:

现实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多种多样,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充分衡量受害人与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在充分保障人身权的情况下,灵活运用“优者风险自担”原则,符合法理的同时也要兼顾人情。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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