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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固体废物行政处罚一案

作者:郑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9 浏览量:0

固体废物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笔者在近期办理的一起撤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中,就行政机关作出固废认定的事实依据、来源提出质疑,并成功获得行政机关的认可,最终行政机关主动撤销高达10多万的行政处罚,为企业减少负担。

案情:

一企业因贮存石英尾砂,被认定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被行政处罚10多万元。

代理意见:

1根据《固体废物分类目录》,被申请人应当就石英尾砂属于《固体废物分类目录》哪类固废进行举证。

2、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判别流程图的第一项判断标准为:物质是有意生产吗?或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制造的吗?本案贮存的石英尾砂属于“有意生产”的物质,且物质的价值都是有价值的,并非“负”值。不属于“固体废物”

另外,如果对是否为固废双方均难以判断,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要求,应当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

3、没有相关环评报告,将石英尾砂列入固废名录.

案件结果:

行政机关以违法事实证据不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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