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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调解结案的民事调解书
作者:王留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量: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借款产生的利息91145元(以本金1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41800元;以本金15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15日止的利息为49345元)方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21年7月15日,被告聂某某尚欠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91145元,共计241145元;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按照240000元由被告聂某某分六期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完毕。第一期款项由被告聂某某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款项40000元;第二期款项由被告聂某某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款项40000元:第三期款项由被告聂某某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款项40000元;第四期款项由被告聂某某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款项40000元;第五期款项由被告聂某某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款项40000元;第六期款项由被告聂某某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款项40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上述款项由被告聂某某直接支付至原告陈某某指定的账户;
三、若被告聂某某有任何一期设有按时足额支付,原告陈某某有权要求被告聂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40000元的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原告陈某某有权就上述未付款项、逾期付款利息向人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的受理费为2458.59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1228.59元,由被告聂某某承担1230元,该1230元由被告聂某某于2021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陈某某。
五、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依据调解协议,本案受理费2458.59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228.59元,由被告聂某某负担1230元。当事人约定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之日即生效,本调解书已经依法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