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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民事判决书

作者:王留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量:0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xxx综合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深圳xxx综合商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7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xxx综合商务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关于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其系于2022112日入职被告处,并提交了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xx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作群聊记录、与xxxx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于2022112日入职被告处的事实,被告在签收案件相关材料后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认定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二、工资结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原告的工资承担举证责任,且原告与xx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主管底薪为10000元,微信群聊中载明原告为市场开发主管,故原告主张工资为10000/月,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2022112日至2022311日期间工资差额。原告自认系于2022311日离职,被告应支付原告该期间工资,除被告已支付1500元,尚欠18500元,应予支付。

四、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告未能证明已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五、关于律师费。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000元。《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因此,根据原告在本案中获得支持的程度,被告应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六、仲栽情况: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2112日至2022311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85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仲裁结果:不予受理。

七、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2112日至2022311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85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深圳xxx综合商务集团有限公司2022112日至20223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深圳xxx综合商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2022112日至2022311日期间工资差额18500元;

三、被告深圳xxx综合商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

四、被告深圳xxx综合商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xxx综合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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