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深圳律师 > 王留涛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作者:王留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量: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2311

被不起诉人赵xx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住深圳市龙华区xxxx。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210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2111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1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926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xxx酒后准备返回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的住处,在民乐村村口排队扫健康码进村时,赵xx与被害人汪xxx因先后顺序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赵xxx挥拳殴打汪xxx头面部,致汪xxx头皮创、眼眶壁骨折伴面部软组织擦挫伤。汪xxx随即报警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将赵xxx带回派出所醒酒。经鉴定,汪xxx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被害人汪xxx伤情鉴定出具后,被不起诉人赵xxx经电话传唤,于2022101日主动投案。2022107日,赵xxx赔偿汪xxx人民币xx万元,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汪xxxxxx旭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赵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王留涛律师

王留涛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188-2021-552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