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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作者:王留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量: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23〕11号
被不起诉人赵xx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住深圳市龙华区xxxx。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2年10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1月1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xxx酒后准备返回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的住处,在民乐村村口排队扫健康码进村时,赵xx与被害人汪xxx因先后顺序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赵xxx挥拳殴打汪xxx头面部,致汪xxx头皮创、眼眶壁骨折伴面部软组织擦挫伤。汪xxx随即报警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将赵xxx带回派出所醒酒。经鉴定,汪xxx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被害人汪xxx伤情鉴定出具后,被不起诉人赵xxx经电话传唤,于2022年10月1日主动投案。2022年10月7日,赵xxx赔偿汪xxx人民币xx万元,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汪xxx对xxx旭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赵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