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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王谋、王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付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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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惠民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被告:王某国,男,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级:惠民县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2020年6月20日,王谋、王某国雇佣原告等数人为王谋的二层小楼挂瓦,约定每天工资230元,工资由王谋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当日下午6点钟左右,在给王谋修房挂瓦施工中,该房屋二楼檩条突然断裂,致使房顶塌落,导致当时在房顶施工的包括原告在内的5名雇工坠落摔伤。伤后,原告在惠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因此事故导致右侧肋骨骨折。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代理后,本律师及时了解案情,发现本案原告在受伤后没有及时报警处理,案件事实及受伤过程没有及时固定证据,了解情况后,本律师及时向各被告及现场施工人员核实情况,调取相关证据。在调取证据过程中,发现房主和承包人相互推脱,均拒不承认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为此,本律师根据双方推诿的事由,决定将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确保原告损失得到最大保护,避免遗漏被告主体。

代理方案:本案因为原告存在骨折情况,虽然原告认为伤情不严重,只想主张医药费,但为保障原告的最大合法权益,本律师建议原告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鉴定,经过多次沟通,原告最终同意了本律师的意见。在庭审时,对原告受伤的事实各被告无异议,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本律师当庭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但并不影响原告提出鉴定申请的权利。后经鉴定,张某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张某伤后误工期限为4个月;其伤后护理时间为2个月,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后经过法庭激烈法庭辩论,原告的损失得到了应由的赔偿。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律师观点: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张某是在提供劳务时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王谋对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损失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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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付强
  • 执业律所: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16*********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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