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与天津市x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
来源:牛小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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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强制拆除一案,本案上诉人原系天津市某区商贸中心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作人,2001年5月9日,由上诉人翟某与翟某2、翟某3、翟某4四人组建,翟某2为合伙执行人。涉案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者为天津市某商贸中心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曾于2015年4月15日被案外人某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注销土地登记公告》,后因天津市某商贸中心提起诉讼,2017年8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2行终210号终审判决撤销了上述《注销土地登记公告》。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被上诉人东丽区政府主张的执行依据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丽行执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但该裁定中的被执行人为天津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不是上诉人翟某或者天津市某商贸中心。被上诉人东丽区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依据上述行政裁定拆除涉案房屋明显超出上述行政裁定的准予执行范围,被诉强拆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翟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天津市高级人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的商业房屋行为违法,后续上诉人依法得到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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