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秦皇岛市X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来源:牛小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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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上诉人李爱国诉请撤销的被上诉人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系对被上诉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执行行为,其本身并没有对上诉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但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律师认为,二审法院此种判决观点值得探讨,最高法院有观点认为,强拆包括处罚决定及执行实施,强制拆除决定书即是执行实施,也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司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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