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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成功案例

作者:汤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接到外籍人员非法出境的业务后,将该业务转包给同案被告人李某,李某又联系到王某等几人,每人驾驶一辆车打算运送外籍人员至目的地。运送途中,王某等人因害怕遇上执法检查,在路途中放下了几位外籍人员。另外,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和移交起诉。张某委托辩护人提供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

二、律师辩护工作和意见。

    1、被告人张某并非偷越国边境活动的发起、组织、策划人员,其仅是参与与运输环节,其转包行为不并妨碍该角色性质的定性。因此,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不恰当,应当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处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公诉机关表达了该意见,最终该意见在《起诉书》中得到了支持。 2、被告人张某转包给李某后,李某等人因为害怕遇上执法检查,途中放下几位外籍人员的,对于张某来讲,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应当认定未犯罪未遂。该点公诉机关提供了补充起诉意见,认可了张某存在犯罪未遂情节。 3、被告人张某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犯罪仅是提供运输环节的协助,且运送的目的地也在境内,其角色具有很高的可替代性,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张某如实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应当或酌定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经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并认为张某是从反,应当减轻处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下达后次月,被告人刑满释放,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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