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江门律师 > 汤佳杰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成功将组织卖淫罪辩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作者:汤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7 浏览量:0

一、案情概述。

    1、2017年下半年,辩护人承办了一起由广东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组织卖淫案,该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指定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办,案件被告人二十余人,历时一年有余,公安在侦查终结移交审查起诉时,其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被告人涉嫌组织组织卖淫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联系了检察官,发表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认为被告人涉嫌罪名应调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并非组织卖淫罪,期后,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起诉书》中将被告人的罪名调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罪名的变更对于被告人意义非常重大,因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法定刑期是十年以上,即便认为组织卖淫罪其次要作用,为从犯,刑期也是五年以上,最后被告人被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不到两年。

   2、本案是比较传统的组织卖淫形式,嫌疑人开设固定的场所,并通过网络、广告、介绍等方式招募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失足妇女,场所有明确的分工,有人负责整个场所的管理,有人负责招聘、面试、接送、管理失足妇女,有人负责管理业务,为客户提供套餐咨询服务,有人负责楼面管理,有人负责放哨、有人负责收银和记账。整个组织还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的管理、失足妇女的管理以及应对公安检查的管理和应对,而被告人在失足妇女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权限,所以在认定组织卖淫从犯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组织卖淫罪从犯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和实践。

      1、从理论上来讲,被告人存在管理或控制失足妇女的事实,就应当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具体的组织或控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整个场所的管理或控制、为整个场所提供资金支持(即股东)、制定场所的管理制度、制定应对公安的检查方案等等。即便这种管理是辅助性的,也可能被定性为组织卖淫罪。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则是没有管理权限的,例如收银人员、水房人员、放哨人员、安保人员等。

      2、从实践中看,辩护人此后经办过多起组织卖淫案,这些案件中,股东都被定性为组织卖淫罪,这一点自然没有疑问,只是有些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场所的总经理一般都认定组织卖淫罪,例如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的案例、江门市新会区法院的案例,但是业务经理、楼面经理一般管理职能的被告人均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三、组织卖淫团伙形式的多样性以及组织卖淫罪的严重性。

      1、在辩护人经办的组织卖淫案中,组织形式很很多种,每种组织形式对于成员的约束力程度存在不同,像会所这样的形式是比较传统的形式,相对来讲,其对成员的约束力更强,成员的流动性相对较小,成员之间的交流更多,拥有自己的基础客户,有些还有自己的保护伞,社会危害很大。有些组织比较松散,他们没有固定的场所,只是在某一个区域暂租出租房,通过站街招嫖的方式开展活动。有些组织是场所和租房都没有,他们通过摩托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宾馆工作人员介绍卖淫的方式,联系到客户后,通过酒店开房的方式开展卖淫活动,他们的联系都是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这些组织的机动性更强,也更隐蔽,社会危险性也不小。

     2、按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组织卖淫罪是比较重的罪行,按被告人的意见,一个组织要想盈利,则必然提供的服务中就有法律明确禁止的卖淫行为,失足妇女的人数太少也很难维持组织的运转,有些被告人进入组织一两个月时间,因整个组织情节严重,即便被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也可能是五年以上的刑期,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教育和指导,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给你划出了明显的红线。


汤佳杰律师

汤佳杰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138-2808-334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