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局房屋管理所诉广州市某食品公司、黄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李贤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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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某局房屋管理所
被告一: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我方当事人)
被告二:黄某某(我方当事人)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涉案房屋进行经营。租赁期限从2010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被告一仍占用涉案房产使用,并从2014年5月1日开始拖欠租金。截止2017年11月30日一拖欠租金561961元,违约金181588元。被告二出具确认书自愿对被告一拖欠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因两被告一直不支付租金,原告将被告诉至法庭,除了要求支付租金、违约金外,还要求没收押金、支付律师代理费。
【办案经过】
李贤欣律师在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通过仔细研究本案案情,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庭审中提出涉案房屋在2013年曾经过部分拆除,涉案房屋面积减少,期间涉案房屋曾因道路围蔽施工导致无法经营等情况,主张免除部分租金及退还部分租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贤欣律师的意见,判决原告返还因房屋面积减少及围蔽施工而多收的租金,且驳回了原告要求没收押金、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主张。
以上内容由李贤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贤欣律师咨询。
李贤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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