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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盗窃金额7854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作者:李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9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赵某,李某到青*市杭*路某手机店盗窃手机,被告人赵某用石头将玻璃门砸碎后进入店内,李某望风,盗窃苹果手机四部;4月25日,两人用同样的方式在胶州广州北路某手机店盗窃手机16部,经胶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手机总共价值78540元。

【律师分析】

被告人赵某、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的作用相对较小,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某、李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赵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李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王某、被害单位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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