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聚好散:离婚案调解成功一例
[裁判文书索引]
(2012)西民初字第16233号。
[案情简介]
原告赵先生与被告杨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4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不深,婚后矛盾不断。 2006年底到2007年初,双方分居3个月左右。后经人调解和好,并于2010年2月23日生育一子赵某某。孩子出生后,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并于2010年4月份起分居至今。双方之子由杨女士带至其父母家中抚养。赵先生多次去杨女士父母家中,要求看望儿子,均被杨女士及其家人无理拒绝。
2010年5月7日,杨女士趁赵先生不在家中,将赵先生放置在家中的个人物品及双方共同购买的家具家电悉数搬走。经赵先生多次索要,杨女士仍拒不返还,赵先生忍无可忍,于 2010年7月2日将杨女士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原物。后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宣民初字第8542号判决,判令杨女士返还赵先生个人物品华日牌卧室柜一个,双人床一张。但杨女士至今未予返还。
2011年11月22日,赵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女士离婚。2011年12月1日,经法院调解,赵先生撤诉。但在赵先生撤诉后的六个月中,杨女士从未联系过赵先生,可见,双方并无和好的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双方离婚;2、双方婚生子由赵先生抚养,杨女士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调解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如下:
一、双方离婚;
二、双方之子由杨女士抚养,赵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
三、房产归赵先生所有,同时赵先生支付杨女士房产折价款65万元。
[律师评析]
离婚诉讼中,双方如能调解离婚,可以免去很多繁琐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