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辩护一例
来源:吴远保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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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索引]
(2013)东刑初字第01284号。
[案情简述]
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截止2013年10月15日,该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至案发前仍未归还。张某于2013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抓获到案。上述欠款现已全部还清。
[辩护意见]
一、张某是因为遇到暂时的经济困境、而暂时丧失还款能力;而不是故意不还款,故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
二、被告人悔罪态度很好,对其法制意识的淡薄极其懊悔,案发后,其家人以迅速的积极的实际行动为其弥补过错,已经取得了被害人中信银行的免予或者从轻处罚的谅解。
三、被告人以往表现一贯良好,此案系其初犯、偶犯。
四、被告人系中年人,上有已经退休的父母亲、下有正在上学和正在抚育的孩子,均极其需要他的亲自照顾。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院能够给被告人从轻处罚。
[审查结果]
罪名成立,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判决: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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