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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组织验收拒不支付合同款,起诉后全部得到支持

作者:李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9 浏览量:0

苏州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签订《矿泉水生产线水处理系统》合同一份,各方约定由二原告承接被告矿泉水生产线水处理系统的设计、设备供应、安装调试及培训,双方约定工期90天,项目总价为2480000元,其中设备部分价款为2270000元,服务费部分总价为210000元,设备合同总价款应在设备调试、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满一年质保期后的5日内付清,服务费在调试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5日内付清。

另外,各方在合同中对设备款及服务费的付款方式、期限及双方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设备材料送至被告位于河南开封的厂区,并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及对人员的培训,被告于2015年1 月11 日组织竣工验收,出具了系统试运行稳定,满足水厂水量要求的书面验收报告,但被告多年仍不组织最终验收且不愿配合原告验收。

原告经委托本律师处理后,律师为其整理了诉讼策略,后经核对,代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尾款559000。

最终苏州市虎后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XX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及服务费559000元,并以5590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3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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