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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不免租,被起诉后为委托人减免租金

作者:李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6 浏览量: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吴江市XXX合作联社起诉章XX、苏州XX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章XX、XX年华公司立即支付原告XX合作社 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2022 年 2 月 29 日的租金 9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 90 万元为 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 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委托本律师代理 ,后在收集相关依据后,为委托人提出了相关的答辩思路,经代理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XX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物业股份合作联社租金 675000 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 3375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3375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吴江市七XXX合作联社的其他诉 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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