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
180-1272-3321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406
alamlee@126.com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新光天地商务办公楼15楼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作者:李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4 浏览量:0
原告马XX、史XX分别是死者马X彩的父母,2018年1月27日,被告曹恒X驾驶货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马X彩相撞,造成马X彩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曹恒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X彩无责。另,肇事车辆系被告XX龙公司所有,并在被告XX财保昆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因保险公司不能足额赔偿原告,故起诉。法院后判令∶被告XX财保昆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6082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曹恒X及XX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挽回了原告了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