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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多年隐忍,终选择走出泥潭,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作者:徐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3 浏览量:0

写在前面:

近期几个热点事件,牵引着网民的心,轰动全国的“浙江温州女企业家郑陈梅被同居男友殴打致死案”、杭州女子离奇失踪案”等事件,又一次把“家庭暴力”一词推上了热搜。杨观宝殴打郑陈梅的整个过程,6岁的女儿都全程在场,亲眼目睹了妈妈被爸爸活活打死,实在令人唏嘘。

2001年的一部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把家庭暴力问题摆到公众面前,引发家庭暴力话题,该剧让观众明白了“面对家庭暴力,我们要勇敢说不”。现实的婚姻家庭生活中,每天有多少“家暴”事件正在发生,这我们不得而知。在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中心徐婕律师团队工作的几年时间里,我们经常会接到关于“家暴”的离婚咨询,很多“家暴”事件中的受害方,与近期热点事件中的郑陈梅存在一些类似的情况:本可在第一次被施暴后就选择保护自己、或者彻底远离可能发生的伤害,由于各种原因(比如:为了孩子维持家庭的完整,对方平时对自己很好,施暴方的威胁,施暴方事后表现出的彻底悔悟、下跪道歉等)选择了隐忍,但受害方的隐忍换来的只是短暂的安稳。人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愿类似的“浙江温州女企业家郑陈梅”的家暴悲剧不再发生,更多家暴受害者能早日走出泥潭,被岁月温柔以待。

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徐婕律师团队婚姻家事类案件亲办案例集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陈先生198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取名:陈小某。陈先生性格暴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在施暴后,为阻止李女士报警,多次将李女士关在家里,限制李女士的人身自由。2014年李女士趁陈先生外出之际离家出走,双方正式分居,李女士十分畏惧陈先生,常年不敢回家。2015年春节前陈先生得到李女士的联系方式后,哄骗李女士回家,表示愿意与李女士解除婚姻关系,李女士回家后,陈先生又对李女士施暴,并将李女士锁在家里,陈小某报警将李女士从家里救出来送至医院治疗。2016年3月,李女士向陈先生所在地法院重庆市XX县人民法院起诉,因李女士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法院驳回。2017年9月李女士再次向重庆市XX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仍因证据不足再次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2018年3月,李女士到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咨询,婚姻家事中心的徐婕律师接待了李女士,在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婚后李女士经常被陈先生施暴,但因维权意识淡薄,均没有选择报警处理,李女士有被施暴后救治的证明材料等。徐婕律师律师团队了解案情、梳理证据材料后,向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本案中,李女士虽自述被长期家暴,但因维权意识薄弱,没有报警处理,在前两次的离婚诉讼中,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陈先生有家暴的行为,以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被施暴后,受害方可选择事后报警、到医院验伤、到妇联反映遭受家暴情况等方式,固定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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