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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子非亲生,助男方获抚养费及损害赔偿

作者:徐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3 浏览量:0

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徐婕律师团队婚姻家事类案件亲办案例集

案情简介

曹先生与姜女士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1995年姜女士生育一女,取名:曹某甲,2011年5月,姜女士再次生育一子,取名:曹某乙。2015年9月,曹先生与姜女士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后曹某乙由曹先生抚养,姜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与曹先生离婚后,姜女士很快跟曹先生的朋友丁先生恋爱、同居,此事很快被曹先生知道,关于儿子曹某乙并非曹先生的流言传到了曹先生这里。2016年3月,曹先生与曹某乙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表明,曹某乙与曹先生不存在血缘关系。曹某乙出生后,一致被曹先生视为珍宝,捧在手心,这个消息,对于曹先生来说,无疑是个“晴天霹雳”,他难以相信这一切都是真的,一时之间很难接受这个事实。姜女士在婚姻期间的不忠、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曹先生的感情。

办案经过

2016年6月,曹先生在女儿曹某甲的陪同下,到联益律所咨询,律所婚姻家事中心徐婕律师接待了曹先生。曹先生表示,得知自己宠爱的儿子曹某乙不是自己亲生的,有可能是好朋友丁先生的孩子后,内心绞痛,心情激动,久久难以平复。亲子抚养了这么几年,对曹某乙还是有很深的感情的。要是没有去做亲子鉴定,就不会发现原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宠爱的妻子对自己不忠。回想起来,当时其他突然提出离婚,自己苦心挽留了大半年无果,难道跟2015年年初好朋友丁先生离婚后关系?想到这些,曹先生红了眼眶。曹先生表示,要依法要求姜女士支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结果

接受曹先生的委托后,徐婕律师团队梳理好证据材料后,于2016年8月依法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女士支付抚养费**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经法院查明,曹先生与曹某乙确不存在亲子关系,离婚后,曹某乙一直跟随曹先生居住生活,法院依法支持了曹先生要求姜女士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姜女士的不忠行为和隐瞒事实的行为导致曹先生将曹某乙作为亲生儿子照顾、抚养,对曹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痛苦,综合考虑姜女士的过错程度,曹先生与曹某乙的相处时间及对曹先生精神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支持了曹先生要求姜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徐婕律师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姜女士婚内不忠、出轨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隐瞒事实的行为导致曹先生将曹某乙作为亲生儿子照顾、抚养。这些都深深的伤害了曹先生的感情。法院判决给付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曹先生来说,只是一种经济上的一点点补偿。曹先生内心的伤,需要更多时间去调理。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姜女士依照判决书支付了曹先生抚养费和补偿款。结案时,曹先生表示,希望时间慢慢来冲淡一起,还是希望以后孩子(曹某乙)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那些纠葛都是与姜女士的,孩子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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