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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婕律师团队艰难取证,二审助女方终获幼子抚养权

作者:徐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3 浏览量:0

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徐婕律师团队婚姻家事类案件亲办案例集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杨女士与李先生协议离婚,因迫切希望与李先生解除婚姻关系,杨女士同意婚生子李小明由李先生抚养(这是李先生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此时,婚生子李小明尚不满两岁,签署离婚协议后,双方到重庆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杨女士非常想念自己的儿子,虽然可以正常的探望小孩,但杨女士希望能够亲自照顾小孩,陪伴其成长。2017年9月,杨女士与李先生沟通,希望能够让小孩跟随自己生活,李先生坚决不同意。2017年11月杨女士到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经审理,因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求。

办案经过

2018年年初,杨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到联益律所咨询,律所婚姻家事中心徐婕律师接待了杨女士。杨女士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希望委托徐婕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争取变更李小明的抚养权,今后能够直接抚养李小明。在沟通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李先生有恶习,当初杨女士迫切希望与其解除婚姻,就是因为发现李先生有恶习。婚生子李小明由李先生抚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案件结果

接受杨女士委托后,依法提起上诉,根据杨女士提供的线索,收集证据材料的过程中,代理人了解到李先生之前的不良记录,并调查到李先生有恶习的一系列证据材料,明确了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履行直接抚养婚生子李小明的义务的事实。二审中,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依法支持了杨女士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徐婕律师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一方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李先生有恶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陪伴婚生子李小明成长,履行抚养义务。变更抚养权,由杨女士亲自照顾小孩,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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