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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难治愈病,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帮助金?

作者:徐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2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白女士与夏先生2013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前夏先生首付按揭购买了房屋一套,婚后房屋交付使用,白女士出资装修。登记结婚前白女士检查出身体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夏先生不顾家人反对毅然与白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夏先生对白女士的感情因各种琐事消磨殆尽,2017年夏先生多次向白女士提出协议离婚,白女士均未同意,2018年初夏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白女士不同意离婚,夏先生也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2018年底,夏先生到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咨询,婚姻家事中心的徐婕律师接待了夏先生,在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夏先生与白女士是二婚,各自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家庭矛盾颇多,夫妻感情也确实走到了难以维系的地步,夏先生准备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徐婕律师仔细为夏先生详细分析案情,告知夏先生在一方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情况下,若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另一方有权依法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但须依法支付经济帮助金。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接受夏先生委托向重庆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白女士离婚,并举示系列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证据材料,并表示愿意支付经济帮助金经法院审理,判决夏先生和白女士离婚,夏先生支付白女士经济帮助金*万元。

办案小结: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方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患病一方配偶能否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帮助金?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白女士虽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但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夏先生仍有权利提出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应依法给予白女士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徐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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