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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律师精彩的无罪辩护案例

来源:程科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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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

阳新县人民公安局:  

   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接受程xx家属的委托,现指派我担任程xx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会见,调查,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程xx涉嫌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罪名持有异议。

刑法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对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规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刑法中的“等”字皆为“列举未尽”之意,只是在作具体解释时应坚持刑法解释的该当性原则、比例性原则,进行与“等”前所列举事项相类似的解释,而不能将其无限扩大为一般行为。该条法律针对的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较为恶劣的一些违法行为。

本案中,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程xx组织未成年人在KTV里进行有偿陪侍,并不构成犯罪。

其一、犯罪嫌疑人程xx作为KTV的老板,其并不直接参与对于KTV陪唱女的管理,因此,其对本案中的陪唱女是否是未成年人不知情;

其二,组织未成年人在KTV里进行有偿陪侍”的这种行为并不能和《刑法》规定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相提并论,两者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是同一个涵义,明显组织未成年人在KTV里进行有偿陪侍”的这种行并没有升级到《刑法》规定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中“等”的范围内;

其三、KTV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违反的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犯罪嫌疑人程xx应当接受行政条例的处罚。

综上,犯罪嫌疑人程xx的行为并不处罚刑法,其行为仅仅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不应担对犯罪嫌疑人程xx进行关押,应当依法释放,如有必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程xx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此致

阳新县人民公安局

                                        辩护人:

                                   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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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程科料
  • 执业律所: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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