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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遇到拆迁,出租方是否可以解除租赁协议

来源:王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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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5民初206号

原告:葛xx,女

委托代理人王娜,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x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法定代表人孙x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军,男,北京xxx中心经理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葛xx诉称:2010年3月16日,原告作为甲方(出租方)与被告(租赁方)作为乙方签订了协议书,甲方将坐落在养殖小区2区1号院占地总面积880平方米,建筑物与场地352平方米建筑面积租予乙方使用。2017年7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xxx村民委员会下发了拆除通知,租赁地属于腾退范围内,《协议书》已经无法续履行.原告认为,非基于双方的过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协议书》已经无法维续行。故起诉,1、请求贵院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3月日签订的《协议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租货的院落是被告自行建设的,现在涉案院落涉及拆迁,在未分清迁利益时不同意解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葛xx与被告北京xx中心于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签订的《协议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北京xx中心负担。

律师分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关于解除合同一项,原、被告现均认可涉案院落遇拆除腾退,协议书确已无法履行。在此情形下,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关于拆除腾退后的补偿问题并不能作为不能解除合同的理由,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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