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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

作者:刘丽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9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8日,XX公司向诸葛先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75万元,年息为12%。2018年7月15日,张某谎称其经营的XX公司已经破产,妻子也已经跟其离婚,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了。故让诸葛先生同意75万元只能给17万元。后诸葛先生了解到XX公司并未破产,诸葛先生意识到被欺骗了。

办案经过:

    刘丽艳律师接到诸葛先生的委托后,认真跟其沟通案件并到工商登记处查询XX公司的企业信息,通过查看企业信息了解到XX公司非但没有破产,还在最近变更了经营范围。本案中明确是被告张某欺骗诸葛先生。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

刘丽艳律师解说

    本案为撤销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一年,该期间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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