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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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发生人身损害怎么索赔?
作者:刘丽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3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2日,周四上午9点左右,王小与李小在小学校内课间休息期间玩耍,李小的行为导致王小摔倒,造成王小右腓骨骨折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王小的父母找到李小父母以及学校协商处理这事,结果,李小父母与学校都不想承担事故责任。无奈之下,王小的父母慕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人身权、健康权之诉,要求王小的学校以及李小的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刘丽艳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点一是王小的年龄,二是学校的监控。了解到这些后,刘丽艳律师立马前往学校调取学校的校内监控记录并了解到王小出事故时尚未满十周岁,根据《民法通则》上的规定:未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民法总则》还没有施行,适用旧法),这些证据都是对我方主张非常有利。在开庭过程中,双方都没有达成调解意见,最终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小学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王小的父母承担百分之三十五的责任,李小的父母承担百分之三十五的责任。本案以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结案,我方胜诉。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总则》是在2017年10月1日生效,本案发生在2017年9月份,法不溯及既往,所以,本案适用旧法,即《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事故后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学校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做到了安全义务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