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泽律师

李玉泽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李某某、杨某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李玉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3
人浏览

审理经过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6]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彬、李蓬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玉泽,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宇峰,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锋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购买一套“伪基站”设备用于群发短信息,为其贷款业务做广告。2016年3月23日,李某某将伪基站设备借给雷某杰(另案处理),雷某杰伙同刘某1(另案处理)、张迎迎在三门峡市区使用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共计9万余条。2016年3月25日,李某某伙同周某军(另案处理)在三门峡市区使用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共计16万余条。2016年3月28日,李某某将伪基站设备借给周某军、高某(另案处理),在灵宝市区发送广告短信共计7万余条。2016年4月16日李某某将伪基站设备借给惠某聪,使用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共计12万余条。2016年4月18日,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刘某在灵宝市区使用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共计11万余条。经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该“伪基站”的发射频段为935.2MHz~959.8MHz。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4月18日共造成灵宝城区用户脱网4603人次。经盘石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材硬盘的数据库中,计数总数(去掉重复)为456696条,其中,2016年4月18日计数总数(去掉重复)为51742条。庭审中,公诉机关将2016年4月18日计数总数(去掉重复)变更为113309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及同案犯周某军、高某、雷某杰、刘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伪基站影响评估报告、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李玉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量刑,被告人李某某发送短信没有给移动公司造成物理性的破坏,仅是影响了手机用户的使用;被告人李某某在第一次讯问时主动供述了警方未掌握其他的犯罪事实,构成特别自首,且其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辩称没有给电信设施造成物理性破坏,是干扰。辩护人王宇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某主观不知道是犯罪行为,伪基站发送短信后即退出网络,是干扰不是中断,应当依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量刑;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杨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到案后如实供述,没有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王锋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没有对电信设施进行破坏,只是瞬间的干扰,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作用,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均系三门峡市玖富金融信贷公司业务员。2015年12月份,为了拓展个人业务,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包括黑色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银灰色金属主机一个、电瓶一个、插板一个、天线一根、遥控器一个),用于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群发短信息,为其贷款业务做广告宣传。

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将伪基站设备借给雷某杰(另案处理),雷某杰伙同刘某1(另案处理)在三门峡市区使用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共计91388条,去掉重复影响用户记录数为21565条。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周某军(另案处理)等人在三门峡市区使用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共计161196条,去掉重复影响用户记录数为79594条。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将伪基站设备借给周某军、高某(二人另案处理)后,其与周某军、高某一同来到灵宝市区,由被告人李某某操作伪基站,在灵宝市区发送广告短信共计79922条,去掉重复影响用户记录数为66202条。

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将伪基站设备借给惠某聪(另案处理),惠某聪使用伪基站发送广告短信共计128269条。

2016年4月17日,该伪基站被人使用(未查明具体使用人)发送广告短信30941条。

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来到灵宝市区后,由被告人刘某驾驶豫M×××××号长安之星面包车,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车内操作伪基站,干扰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基站和手机用户的正常通讯信号,强行向“伪基站”收集的手机用户发送贷款的广告短信,在灵宝市区发送贷款广告短信共计113309条(去除重复)。

经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该“伪基站”的发射频段为935.2MHz~959.8MHz。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4月18日共造成灵宝城区用户脱网4603人次。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材硬盘的数据库中,计数总数为605025条,去掉重复为456696条,其中,2016年4月18日计数总数(去掉重复)为113309条。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雷某杰、周某军、惠某聪的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灵宝市公安局扣押了涉案伪基站设备(包括黑色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银灰色金属主机一个、电瓶一个、插板一个、天线一根、遥控器一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到案情况;

2、证人白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无线电监测报告,影响评估报告,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照片,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破案报告、提取笔录及清单、情况说明、洛宁县城郊乡坞南村村委会证明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事实及被告人杨某某平时表现情况;

3、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及同案犯刘某1、雷某杰、周某军、高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伪基站设备,强行向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坦白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据上述事由提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刘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的刑期均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以上内容由李玉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玉泽律师咨询。
李玉泽律师
李玉泽律师
帮助过 874 万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东升门路61号金融城2号T2栋22一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玉泽
  • 执业律所: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12*********84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东升门路61号金融城2号T2栋22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