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诉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来源:胡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4
人浏览
基本案情:2015年7月31日,王某向罗某借款人民币本金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倪某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王某不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罗某遂要求担保人倪某偿还借款。倪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贷款人罗某偿还了王某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了利息人民币10万元。倪某代偿借款以后,遂准备向王某主张权利。
受倪某某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全程参与整个案件。本案经开庭审理,王某对欠钱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代偿的利息是否有依据。后经我方充分举证,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诉请,当事人倪某的权益得以保护。
以上内容由胡志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胡志刚律师咨询。
胡志刚律师
帮助过 1752 万人好评:18
合肥市北一环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B座17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