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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转移财产纠纷被判返还

作者:张花鲜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此案原告起诉的原因是发现了第三人向被告的转账小票三张,共计110余万元。在立案后律师又两次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了被告及第三人的十几张银行卡的流水,经过仔细梳理,最终确定第三人向被告转款达244余万元,被告向第三人转回160余万元,尚有近83万元未返还。虽然原告与第三人已经离婚,但是法院判决时适用了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财产分割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最终判决被告按不当得利的70%返还原告。此案也是法院很少适用民法典第1092条进行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判例。

    具体案情:原告黄某与第三人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1989 年 3 月登记结婚,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原告与第三人离婚的直接原因系第三人与被告方某存在婚外情,且生育了私生女。被告介入原告与第三人的婚姻,破坏了原告的夫妻感情,直接导致了原告与第三人离婚的结局。对此原告受伤至深,但考虑到第三人与被告的私生女无法办理户籍登记,不得已选择离婚。原告与第三人离婚后,第三人与被告方某登记结婚。最近,原告在整理物品时发现第三人李某的三张银行转账回单,分别是李某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向方某转账 50000 元, 2012 年 5 月 31 日向方某转账 100000 元, 2012 年 9 月 11 日向方某转账 955000 元,三笔转账共计 1105000 元。并且,被告与第三人的婚外情关系持续数年,原告有充分理由怀疑第三人对被告存在除 1105000 元之外的大额赠与。

    黄某委托张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共计 1105000 元(暂计)。 2、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方某辩称,上述的款项确实存在,但是属于朋友间的资金借用,我已经全部返还了。

    第三人述称,当时就是这样的,朋友间相互帮助,以后也全部还清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李某在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李某无证据证明涉案款项为其个人财产,应认定该款项为黄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李某在黄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向方某多次进行大额转账,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同时,多笔大额转账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黄某的财产利益,有违公序良俗。现李某与黄某二人虽已离婚,但该状况并不影响两人对该笔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综合李某在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行为的过错程度及上述钱款的金额大小,法院认为被告方某应当按照 70%的比例返还黄某不当得利款项为宜,即580486.84 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不当得利款 580 486.84 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3 元,由被告方某负担 4802元,原告黄某负担2571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 由被告方某负担 3422元,原告黄某负担 157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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