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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

作者:张花鲜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量:0

       有很多当事人认为手中持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起诉时就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甚至有时候律师也会这样认为。今天就从我亲自办理的一件最意难平的案件来讨论下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据李某称,2018年7月份开始张某与其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李某陆续出资60万元,但是不参与经营,由张某负责经营。对于合伙的分红比例二人也无具体约定,只是张某卖车赚了钱就给他分,他也没细想多少。除合伙投资款外,李某与张某之间经常相互无息用钱,相互救急。自2018年7月至2021年5月,二人之间的银行流水多达500余笔。累计金额多达700余万元。2020年底,李某想投资其他行业生意,就与张某协商解除合伙关系,张某同意退还李某合伙投资款60万元,但是希望能借用该款两个月,周转下资金。基于多年朋友,李某欣然同意。只是几个月过后,张某分文未还。于是在李某的多次催讨之下,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但是借条内并未写明该60万元是张某借用的合伙投资款。借条出具后,张某归还了7万元。

       本案中,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张某签借条的视频、要账的录音等作为证据。只是对于李某与张某之前存在合伙关系却提供不了充分的证据。这也是我认为本案的一个风险点。本案一审中,张某提起了反诉,主张其与李某之前自始至终是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并且欠款早已还清,李某应返还其多收取的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利息。一审中,法院并未对李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进行审理,也并未就李某和张某之间的500多笔款项往来进行对账,只是就事论事,认为李某持有借条及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于是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归还李某借款53万元及利息。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胜诉。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李某也同时提起了上诉。二审中,法官对于李某与张某之间的500余笔款项往来进行了为期4天的对账。经过对账,法官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朋友间无息款”性质,另一部分为有利息的借贷。李某主张为合伙,虽然从李某提交的与张某的电话录音及与张某母亲的电话录音中有“合伙”、“合作”的表述,但是李某并没有提交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协议,也没有提交合伙分红如何确定、合伙经营内容、合伙管理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故,李某主张合伙的理由不成立。综观诉讼双方资金往来,在二、三年间资金往来笔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有计息的,有不计息的,且李某起诉的重要证据是借条,故本案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二审法院对于李某与张某的经济往来算了一笔账,认为张某向李某支付的利息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保护的上限,对于超出的利息应当作为本金从已欠款项扣除。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虽为真实,但把超出法定利息部分在本金中扣除后,累计计算至双方出具借条前,张某已不欠李某本金,因此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撤销原判,进行了改判。二审李某败诉。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借条却输了官司的案件。本案中的借条实际是李某找专业律师起草的,借条本身比较完善。只是在找律师起草时并未告知律师借款系由合伙投资款转化而来,因此从借条中也并未体现这一事实。本案之所以二审败诉,主要原因依然是我在接此案时意识到的风险点无法排除,即关于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合伙关系其实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焦点问题,无证据证实就有可能面临着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的法律风险。本案一审判决胜诉,主要是基于借条以及录音中张某的大量还款承诺。但是对于合伙关系是否成立却并未仔细审理。二审中却未如此幸运。

        本案二审其实并未否认60万元借款成立的事实,只是将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自始至终认定为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就存在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返还问题,而合伙却不存在利息返还问题。

        本案是我办理的案件中一件非常意难平的案件。意难平不在于二审判决我方败诉,而是我的当事人李某在与张某的经济往来中缺乏最基本的法律意识,盲目相信张某,未留下关于二人合伙关系的关键证据,造成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的崩塌,进而导致二审败诉。值得庆幸的是,我的当事人李某虽然未达到诉求,却也并未吃太大亏,即使是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也是收回了本息的。没有像张某的其他债权人一样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而这一点又得益于这一60万元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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