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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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同文所作为管理人,帮助辽宁某集团清算破产案件顺利结束

来源:卢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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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的到来,有关公司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机遇与挑战的面前有许多的公司并不能坚持到最后,因而当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当企业对负债完全失去了清偿能力,该如何申请强制清算呢?如何可以成功让法院受理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呢?最大的减少企业损失呢?下面我们和本清算案件管理人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卢建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  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卢建,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申请人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9日,注册于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XXXXXX,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关某某,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开发的商品房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白2000年1月19日起个2029年12月31 日. 申请人于2010年6月29日在辽宁省法库县设立了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并以该分公司为主体在法库开发建设了“XXXX花园”。
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XXX分公司注册于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法库物流经济区,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经营范围为房 地产开发及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申请人已停止房地产开发,因“XXXX花园”项目建设及销售陷入诉讼,目前38件民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10件。
申请人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以“根据申请人的资产情况,结合有关负债的实际情况,申请人的自身负债没有账面资产价值覆盖,申请人的账单资产为零,申请人对负债完全失去了清偿能力。对申请人的债务继续计息,债权人继续申请法院执行已经失去意义,并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裁定结果】
申请人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有大量已决诉讼未能按时履行,且已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符合破产界限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F:
受理申请人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018年11月29日,木院根据辽宁某集团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辽宁某集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十一条之规定,本院随机指定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担任辽宁某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管理人。

【律师解析】
卢建律师认为申请人破产清算成功的关键点:
1、辽宁某集团公司符合案件清算的条件。
2、同文所积极沟通,解决案件难点,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同文所于2018年12月10日被指定为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已与债务人沟通,了解债务人情况,制定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并定于2019年3月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办案中债务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购房者的生存权、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权、建筑工程优先权等比较复杂的债权问题,因此管理人在办理该案件时,更应该谨慎审核债权,处理优先权的问题。在与购房者沟通中,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大规模信访事件,稳定债权人情绪,得到债权人的支持,以便该案件的顺利进行。

【本案结语】
同文所严格按照破产清算方案执行完毕,恪尽职守,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宣告受理申请人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破产案件顺利结束,同文所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申请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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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卢建
  • 执业律所: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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