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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被执行人因资金链断裂负债累累,卢律师提请破产申请及时止损

来源:卢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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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资金对于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靠着短期贷款赢得发展,获得盈利后再偿还之前所欠债务,而在这个过程中资金链一旦断裂,公司将面临巨大挑战,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将可能无法正常运营,本案中的甲公司破产倒闭与其资金链的断裂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最终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该何去何从?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  冯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  甲公司。

管理人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卢建,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被执行人甲公司在原辽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方式为木质家具制造。经营范围:家具制造、销售。截止2018 年9月3日,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等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因为资金链断裂,整个公司于2017年全部停产至今。现被执行人已无力恢复生产,也无力偿还所有债务。被执行人在沈阳地区法院系统内未执结的案件共103 件,总计执行标的额为 18.723.008.11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高消费及其他消费。

 

【判决结果】

本案系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且甲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为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通过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审查,甲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主体资格,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主体资格,具备破产能力。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部门提交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主体意思表示要件。

 申请人依据本院XX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能够认定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的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且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的给付义务,其符合法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甲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于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执行人冯某对被执行人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律师解析】

卢建律师认为:

1、本案难点及关键点在于:

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1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2018年10月19日接受指定后,立即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因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留守人员了解企业情况,对债务人资产未作任何交接,无财务账册等资料。管理人无法通过常规方式调查债务人情况,因此管理人通过多种方式通知债权人及职工,调查债务人资产及负债等相关情况。并于第一时间选任评估机构,对债务人土地、房产及计器设备等已知的资产进行评估。

2、本案的突破点在于:

管理人于2018年12月19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通过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资产进行调查,债务人负债总额为55017410.84元,资产额为26710208元,负债率为205.98%,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并向法院提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做出民事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本案结语】

本所作为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根据财产变价方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根据资产变价的实际情况,制作分配方案,推进破产清算进程。经过卢建律师带领团队一起事无巨细、勤勉尽责的工作下,最终法院做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避免了事情继续恶化,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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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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