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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获得相应赔偿金

作者:庄军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被告江西XX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余江县XX项目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吴XX建设施工,被告吴XX又将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作业分包给被告李XX。因工程施工需要,被告李XX雇佣原告庄XX(农村居民、务农、63周岁)、王XX、庄某等人到余江县金怡华府项目工程的工地做工。2016年8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李XX指派原告庄XX和王XX两人在工地上协助吊运2米多高的近似圆柱体的化粪池,即由原告庄XX及其工友王某固定好吊运化粪池绳索上的螺栓后,由推土机将化粪池吊运到指定地点后再松解绳索上的螺栓,被告李XX指派后并没有在现场指挥而是由工地上其他管理人员指挥吊运化粪池。原告庄XX及其工友王某被安排在挖掘机铲斗内随同化粪池一起被吊运至数米远的指定地点后停下,在松解紧固在化粪池的绳索上的螺栓时原告从表面光滑的化粪池上面坠落摔伤。原告后被送往余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因被告吴XX中断预付医疗费而被停药出院,医疗费合计45974.35元(该医药费已由被告吴XX垫付),2016年12月2日经鉴定,原告庄XX的伤残程度为九级,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后期医疗费用为10000元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定期间向法庭交供相应的证据。被告李XX、吴XX辩称:1、在本案发生过程中,原告施工作业过程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2、原告的鉴定伤情九级不符合事实;3、原告诉请的赔偿费用标准过高,存在不应予以支持的项目,应剔除。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确定被告李XX、吴XX于向原告庄XX支付赔偿金53615.29元(已扣除先期支付的45974.35元);被告江西XX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自己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摔伤与自己没有注意安全防范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被告李XX、吴XX作为雇主对雇员工作规范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李XX、吴XX疏于监督管理存在主要因果关系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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