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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庄军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8 浏览量:0

   原告临沭县某宏商贸有限公司系摄影作品女士卡其色小西服女黑色秋冬195款的著作权许可使用人。该作品于2022年8月15日拍摄创作,于2022年8月26日在某多多平台发表。被告某蕴和百货店在某音开设了一家名为“某和精选店”的店铺,其未经许可,在商品销售页面使用了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图案20张。被控侵权行为所涉商品名称为“休闲西装外套女2023新款韩版春秋宽松女士卡其色小西服女黑色春季”,所涉图案与原告作品构成相同,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个体信息、经营者信息网店模特肖像权使用授权书、模特手持协议照片、作品底稿、作品登记书、摄影作品著作权授权书及照片、首次发表店铺截图、侵权店铺截图20张、认证证书1份、光盘1份、某手小店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支持诉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蕴和百货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开设的网络店铺,在销售的商品页面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及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综合涉案作品类型、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情节、原告采取的维权措施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通过本案例我们应该注意,网上开店售卖产品,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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