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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案

作者:庄军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3 浏览量:0

【裁判要旨】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患者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7日,原告王X因无明显诱因出现腰背部疼痛伴左下肢麻木放射痛到被告XX医院处治疗。入院时被告对原告进行专科检查为腰背部无明显肿胀畸形、压痛、叩击痛阴性,活动可;左下肢无明显肿胀畸形,左下肢沿坐骨神经呈放射性疼痛,左踝背伸及翘踇肌肉减弱,末梢血运好等。入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症。2017年8月9日,被告的外科肖X医生对原告采取在局部下行(L3/4L4/5)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经皮椎间孔镜下椎管减压、突出髓核摘除、神经松解术。手术后原告的左脚踝左脚趾屈伸功能受限,原告带着被告给的一台神经刺激仪(康复用)及部分药办理出院,出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症。同时被告的外科肖医生确认在做“微创”手术后造成原告王X左脚无法抬起事实。经鉴定原告王X因外伤致左腓总神经运动支受损,构成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为周围神经损伤遗留肢体部分瘫痪康复费用为3000元/年,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60日。
    2018年5月14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赣求司[2018]医鉴字第02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医方在为王X的诊疗行为中,由于对所遇到复杂、困难准备不充分和处置缺乏经验导致其左腓总神经损伤的后果,未尽到特殊注意义务,存在过错;2、其过错与王X的损伤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3、其过错与损伤后果的参与度为20%-40%。法院判决被告XX医院应赔偿原告王X各项损失共计63467.42元,鉴定费8000元由被告XX医院承担。
【律师观点】
    原告作为患者接受被告的医疗服务,本想通过治疗达到痊愈目的,但被告医务人员对原告进行“微创”手术后,却导致原告左小腿胫前肌群萎缩、左侧腓总神经损伤。医方在为患者王X的诊疗行为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王X左腓总神经损伤的后果,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王X的左腓总神经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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