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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26万元一案,成功不起诉

来源:唐玉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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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况】: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承租某市某镇一出租房进行经营,其与房东傅某某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转租需经房东同意。2016年7月份,杜某某有意将该房转出,便在58同城网上发布转租信息。后被害人郑某某联系杜某某,经双方协商一致,郑某某以26万元转让承租。杜某某急于转手该出租房,又怕房东不同意,便在签合同当日,花500元雇佣一叫阿美的女子假冒房东傅某芳,并将提前制作好的虚假合同交给阿美,由阿美与郑某某签订该合同。合同签订后,郑某华将转让费付清后,杜某某便逃去无踪,郑某某开始经营后被房东驱赶才知道受骗,遂报警。

    【办案手记】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经多次会见杜某某,了解了本案案情,认为杜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应属普通的违法转租,涉嫌的是民事欺诈,非合同诈骗。后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该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依法作出对杜某某不起诉的决定。杜某某得以重获自由。

【法律法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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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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