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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件:未满服务期辞职事业单位,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吗?

作者:陆培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4 浏览量:0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的人事争议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的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试行聘用制管理的相关制度,主要依据是原人事部于2002年7月3日制定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原人事部制定该意见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7月6日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形式发布,属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畴,从该意见的内容来看,并未具体规定事业单位可以与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情形,只是原则性的提到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即劳动者违反专项技术培训下的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今天介绍的这个案件,是本律师办理的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为某医院的医生,未到服务期辞职回老家工作。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了违约金及计算方式,医院方面要求支付了“违约金”才办理离职手续。当事人为了尽快回家工作就不得不支付了所谓的违约金,近13万元。当事人认为医院收取的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遂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案情:当事人通过当地部门组织的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进入当地一家医院,是一名***科的医生,入职时与医院签订了市级人社局印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签订了4年的聘用期限,当地人社局作为鉴证部门在该《聘用合同书》上盖章。同时也一并签订了《服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转正后不到两年时,当事人的家人非常想让他本人回老家工作,当事人在考虑再三后向医院提交了《辞职申请表》,所在的科室签字同意,但最后在院级层面上,没有直接同意,而是先要求支付将近30万元的违约金,才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当事人无法认同医院的要求,客观上也难以支付如此高昂的金额。当事人刚转正不久,收入很少,同时来自农村家庭,父母皆在家务农,经济基础十分薄弱,面对医院提出的如此高昂的“违约赔偿”,当事人十分愤懑,也非常无奈。当事人先后向医院写了两份书面申请书,表明自己的意见并要求减免违约金数额,最后医院开会同意减少到12万多元,后当事人为了尽快离职,就先交了该部分“违约金”。待办理完离职手续,当事人就找到本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医院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当时本律师查阅了劳动、人事聘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也检索了大量全国各地法院关于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准备好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后该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要求返还违约金不属于“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受理。后本律师准备好起诉材料在15日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开庭时进行了激烈的对抗,庭审结束时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因差距大,无法达成调解。大概过了一个星期,法院打电话来说医院基本同意返还,但需要当事人适当让一部分,不然以后难以管理在岗的人员,当事人综合考虑了诉讼成本、时间、精力等各方面因素,最后双方达成医院返还11万多,双方调解结案。

律师建议:在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争议当中,工作人员(劳动者)常常处于劣势地位,而中间往往掺和着单位的上级部门以及当地人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常常处于夹缝当中,非常难受。很多时候,如果不缴纳所谓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将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甚至明确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工作人员迫不得已缴纳违约金,以换来尽快离职。但事业单位不得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收取违约金,否则应当返还。因此,如果遇到类似事情,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郑重提示,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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