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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要及时:张某与某规划局行政许可案

作者:陆培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2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对被告某规划局2004年5月作出的苏规(2004)地字第某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诉延期许可为被告2008年2月作出,原告张某于2017年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了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律师建议:

本案本律师作为某规划局的代理人,经仔细研究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除了提出事实方面的抗辩外,还提出了原告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当予以驳回的观点。

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起诉期限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为了维护行政秩序的安定,我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较民事诉讼时效短,因此当事人如果对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及时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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