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锡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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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

夫妻为家庭琐事生矛盾,起诉离婚经调解终和好!

来源:沈锡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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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家庭琐事生矛盾,起诉离婚经调解终和好!

案情简要:


原、被告于2004年认识后恋爱,双方于2005年*月在吴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月生下女儿***,2013年*月生下儿子***。

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共同生活时间增长,家庭锁事增多,在第二个孩子出生后不久,被告逐渐对原告失去了信任感,无端猜疑,且莫名对原告实施家暴。双方从最初的小吵小闹感情产生裂缝到如今矛盾无法调和。双方于2017年底开始分居。目前原告携子女共同居住,而被告则与被告父母共居住。

原告认为,夫妻产生矛盾后,虽经长辈亲属多次调和,但双方维持的婚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的感情裂痕。现双方已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可的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无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争议焦点: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吴兴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审查大量的事实证据后,对原被告进行了庭前调解,经承办法官和代理律师对案情经过讨论分析后,得出结论,该夫妻二人仅因日常生活琐事二发生矛盾,并未产生原则性问题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后经法官和律师的细心心理沟通,指出双方的生活中的不足之处,今后应当吸取教训,改正坏习惯,克服缺点,多包容对方,后原被告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到自身的缺点,为挽回难得可贵的婚姻,也为了给两子女一个完整健康的家庭生活环境,承诺今后改正并多理解对方,当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撤诉,由此完美结案。

律师辨析要点:在本案诉讼离婚纠纷中,体现了当下社会焦虑、浮躁、自我的社会不良风气,夫妻之间如果并未有原则性矛盾,应该还是通过自我反省以达成婚姻家庭的和谐。 另外夫妻财产的分割也是本案的一个重点,该夫妻名下有房屋2套,一套婚前男方购买,一套婚后购买,如果按夫妻财产分割,婚前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沈锡林律师提醒:离婚诉讼案件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法院不会轻易判决离婚,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家暴等恶劣情节,但是夫妻感情如确实已经破裂,则可以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会高一点,因此原告一方在第一次起诉后,可以考察对方有无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如还是以前的生活状态,则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起诉,相当于法院给了你6个月的考察期,也算是一种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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