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附条件不起诉经典案例
公诉人: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户籍地为惠民县姜楼镇
辩护人:王庆祥,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描述:
惠民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查明:2021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通过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向他人出售其名下3张银行卡及各自绑定的U盾、手机卡供他人并从中获利,共计获利250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名下银行卡资金总流水(进账)金额巨大,收支转移被害人被诈骗资金总计0.89万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卡资金总流水(进账)金额较大,中国农业银行卡资金流水(进账)金额巨大,案发后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505元。依法向惠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办案过程:
辩护人针对惠民县公安局查实的嫌疑人周某某涉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真阅卷,并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
二、周某某与主犯存在男女朋友关系,对犯罪行为的不警惕,使之做出不法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存在极大的偶然性。
三、周某某之前从来没有过违法行为,本次犯罪行为系初犯。
四、从社会的危害性来看,周某某不是直接诈骗行为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和不良影响轻微,同时,通过周某某出租的银行卡和介绍他人出租银行卡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只有0.89万元,其受害数额较小,也可以看出周某某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结果轻微。
五、周某某的违法收益数额较小。
六、周某某本人愿意认罪认罚,愿意主动退还违法收益,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愿意主动化解社会矛盾,表现出积极地认罪悔罪态度。
七、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周某某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从其主观故意,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后果来看,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如果给周某某不起诉处理,给其教育的意义远远大于给其的制裁,会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判决结果: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附条件不起诉。
律师观点: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比较猖獗的时期,经过辩护人极力辩护,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