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附条件不起诉案例
公诉机关: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户籍地为阳信县温店镇
辩护人:王庆祥,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描述:
阳信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查明:2023年9月21日19时50分许,在阳信县某中学教学楼的男厕所内,董某某与齐某某将张某叫到厕所内进行殴打,在打斗过程中,董某某将张某打伤,经阳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鉴定,张某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向阳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办案过程:
辩护人针对阳信县公安局查实的嫌疑人董某某涉嫌的故意伤害罪认真阅卷,并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一、董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三、董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行为系初犯。
四、从社会的危害性来看,董某某的行为系同学之间的争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和不良影响轻微。
五、董某某本人愿意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六、董某某正在高中就读,如果对其提起诉讼,留下案底,影响高考这项在人生中重要的考试,将对其未来的工作、生活带来及其不利的影响。如果能对其做不起诉处理,其将心怀感恩,在其对自己行为有了充分认识和提升的前提下,其将更好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七、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董某某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如果给董某某不起诉处理,给其教育的意义远远大于给其的制裁,会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董某某个人,根据本案处理和社工帮教,也会得到较好的法律认知和内心成长。
判决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附条件不起诉。
律师观点: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在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在本案中,经过辩护人极力辩护,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