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附条件不起诉
公诉人: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俎某某,户籍地为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
辩护人:王庆祥,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描述:
惠民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查明:2022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本人中国农业银行卡,并介绍他人共出租2张银行卡,获利1505元。上述3张银行卡均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支付结算被害人孙某等人资金共计27104元,进账交易流水资金共计78.6万余元。其中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支付结算被害人资金17416元,进账交易流水资金25.4万余元。案发后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505元。依法向惠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办案过程:
辩护人针对惠民县公安局查实的嫌疑人俎某某涉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真阅卷,并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一、本案系一起非直接故意犯罪,受害人被诈骗的结果并非嫌疑人积极追求。嫌疑人之所以提供银行卡出租给其他犯罪嫌疑人使用,是对行为后果严重认识估计不足,一开始并不认为出租银行卡的后果会很严重,其犯罪后果可能会避免。很明显,这是一起间接故意犯罪,较比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从行为上看,俎某某没有直接和诈骗分子接触,而是受人诱导才产生出租银行卡的想法并付诸行动。
三、俎某某年龄较小,尚未成年,涉世不深,又在大学在读期间,对犯罪行为的不警惕,使之做出不法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存在极大的偶然性。
四、俎某某之前从来没有过违法行为,本次犯罪行为系初犯。
五、从社会的危害性来看,俎某某不是直接诈骗行为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和不良影响轻微,同时,通过俎某某出租的银行卡和介绍他人出租银行卡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只有27104元,其受害数额较小,也可以看出俎某某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结果轻微。
六、俎某某的违法收益数额较小。
七、俎某某本人愿意认罪认罚,愿意主动退还违法收益,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愿意主动化解社会矛盾,表现出积极地认罪悔罪态度。
八、俎某某正在大学就读,如果对其提起诉讼,留下案底,将给其将来的工作、生活带来及其不利的影响。如果能对其做不起诉处理,其将心怀感恩,在其对自己行为有了充分认识和提升的前提下,其将更好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九、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俎某某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从其主观故意,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后果来看,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如果给俎某某不起诉处理,给其教育的意义远远大于给其的制裁,会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俎某某个人,根据本案处理和社工帮教,也会得到较好的法律认知和内心成长。
判决结果:对犯罪嫌疑人俎某某附条件不起诉。
律师观点: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比较猖獗的时期,经过辩护人极力辩护,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俎某某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