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来源:孟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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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机关: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基本案情:苏某某于2016年进入某公司(筹备阶段)上班,职务为技术经理,后某公司正式登记成立,苏某某出资5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苏某某认为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并拖欠其工资,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双倍工资等各项约十万余元。某公司委托本律师参与本案。
点评:本案焦点为苏某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即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是否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监督下进行劳动。而在本案中,苏某某为某公司的股东,其参与公司事务为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与公司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无法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本律师观点,驳回了苏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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